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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办发[2009]34号 关于印发《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更新的规定》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09年12月18日 14:43 来源:市委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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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办发[2009]34

  

  

  市委办公室 市政府办公室

  关于印发《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

  公务用车更新的规定》的通知

  

各乡镇场、办事处党委,天门经济开发区、沉湖林业科技示范区、仙北工业园工委,各乡镇人民政府,市人武部党委,市委各部办委,市政府各办委局(行社司)、各人民团体,市委市政府各直属事业单位:

  经市委、市政府同意,现将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更新的规定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  

  

  中共天门市委办公室     

 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 

  20091120  

 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

  公务用车更新的规定

  

 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,规范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更新行为,根据我市实际,特作如下规定:

  一、严格公务用车更新标准

 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更新要严格按照天办发[2006]2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,不得超过规定标准。

  二、严格公务用车更新程序

 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车辆购置更新必须按规定程序,逐级办理,由分管副市长“一支笔”审批,由市政府采购办按“一条线”程序购置。

  三、严格车辆下线处置

 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线旧车,在新车购置前必须交市国资办进行处置。实行下线处置的车辆必须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办理过户手续,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下线旧车。市国资办要对全市下线车辆处置情况进行清理,并将清理情况报市纪委备案。全市所有已实行下线处置的车辆必须在200911月底之前进行产权过户。逾期不办的,由市国资办负责无条件收回车辆。因车辆产权不明产生纠纷的,由原车主单位承担一切责任。

  四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

  凡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车辆更新或隐瞒车辆使用情况,擅自处置、换置车辆的,一经发现,由纪检监察机关对更新车辆实行没收、拍卖处理,并给予单位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。

 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,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。

  

  

  

  

  

  

  

  

  主题词:公务用车 更新 规定 通知           

   中共天门市委办公室     2009年11月20印发  

  共印170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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